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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9009号“吉林省榆树钱酒业有限公司 注意防潮 酒海 榆树钱酒文化庄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0:41关于第67109009号“吉林省榆树钱酒业有限公司 注意防潮 酒海
榆树钱酒文化庄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10号
申请人:吉林省榆树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9009号“吉林省榆树钱酒业有限公司 注意防潮 酒海 榆树钱酒文化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3886号“酒海琼浆”商标、第60947665号“酒海坊”商标、第63821554号“酒海藏品”商标、第1659043号“大酒海”商标、第56243146号“大酒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三、申请人的“榆树钱”商标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注意防潮”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存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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