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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2821号“拓丰TUO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1:50关于第67892821号“拓丰TUO 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85号
申请人: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2821号“拓丰TUO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0457083号“万恩伯投资咨询 WAN ENBO INVESTMENT CONSULTING及图”商标、第51552739号“拓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范围不同,共存市场,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认读部分之一文字“拓丰”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拓丰TUO FENG及图 商标 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