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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2571号“马得工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56号
申请人:浙江译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2571号“马得工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人员招聘、会计服务,申请商标与第37295299号“得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的第15937459号“玛得”商标、第37295299号“得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撤三审结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5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人员招聘、会计服务,我局针对上述服务做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马得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