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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2955号“龍源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5: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63号
申请人:成都九智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2955号“龍源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6743号“龙源思泉”商标、第28921989号“龙欣源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具体含义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龍源泉 商标 成都九智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