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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1097号“JETCH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5: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53号
申请人:深圳微烟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1097号“JETC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牛津词汇查询无“JETCHILL”这一词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有的品牌寓意,显著性极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明确识别由“JET”和“CHILL”两个常见单词组成,可译为“喷嘴变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JETCHILL 商标 深圳微烟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