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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8710号“冠军精英GUAN JUN JING 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8:12关于第68068710号“冠军精英GUAN JUN JING
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83号
申请人:蒋华盛 委托代理人:徐州茂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8710号“冠军精英GUAN JUN JI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1971号“冠军精灵GUANJUNJINGLING及图”商标、第18624840号“CHAMPION”商标、第144974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其“冠军精英”系列商标之一,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