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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8289号“星斓荟 RK M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9: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64号
申请人:路劲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8289号“星斓荟 RK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MALL”的专用权。申请人在先“星斓荟”、“RK”商标均已获得注册。“RK”为申请人企业英文字号。申请商标与第15143930、26709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星斓荟”的开业发布会及星斓荟商业广场的设计效果图;申请人“RK”及相关的在先注册商标详情;引证商标一的实际使用情况;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RK”,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人虽称放弃申请商标中的字母“MALL”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其视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识别,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星斓荟 RK 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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