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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4971号“华美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2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美伦卫浴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4971号“华美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9162号商标、第21646151号商标、第351914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管道”以外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金属管道”以外的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华美伦 商标 佛山市华美伦卫浴配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