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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5695号“衣美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07号
申请人:石家庄富熙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球标志(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5695号“衣美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55608号“依美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要素构成、整体外观明显不同,便于消费者认读,相关公众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部分类似商品项目处于待删中,权利尚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粉;洗衣用漂白剂;去渍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剂”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肥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液;肥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衣美嘉 商标 石家庄富熙日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