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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92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8:28关于第662292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69号
申请人:威海弘雨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惠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9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岚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