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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0585号“龙喷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0: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82号
申请人:北京卓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0585号“龙喷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3962号“龍喷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非金属软管、消防水龙带等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农用地膜、农业用塑料膜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龙喷水”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龍喷水”,仅首字繁简体不同,但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龙喷水 商标 北京卓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