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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8002号“LIGHT/Y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1: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85号
申请人: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8002号“LIGHT/Y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84068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84035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84037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11324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123903号“LIGH Y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了撤销申请,现正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进行谈判,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决定在“浴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LIGHT/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