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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65561号“红波金钻HONGBOJINZ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3: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19号
申请人:广东红波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鑫一搏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沧州宏伟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8065561号“红波金钻HONGBOJINZ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0169号“红波及图”商标、第4577763号“红波及图”商标、第8655928号“红波 REDWAVE”商标、第13502398号“红波 HONBOW”商标、第13520250号“红波 HONGBO”商标、第17629390号“RW 红波•铁木”商标、第17757219号“RW 红波•铁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证书;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企业信誉良好,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屋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波形瓦;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玻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对争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二至七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波形瓦;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水管;非金属隔板;非金属制屋顶防雨板;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板;非金属广告栏;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砖瓦、建筑用塑料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红波”。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红波”商标具有一定使用规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字数、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高度近似,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保护其他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红波金钻HONGBOJINZU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