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01676号“MIST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60号
申请人:瞻博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1676号“MIST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1057号“MISAI”商标、第47585976A号“MI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