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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9374号“MeFine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54号
申请人:烟台美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9374号“MeFine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83389号、第24958372号、第26318844号、第55660849号、第640116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eFine Agricultur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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