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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2517号“周城一绝八大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6: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83号
申请人:陕西星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517号“周城一绝八大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9871号“周城”商标、第1013018号“周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周城一绝八大碗”中“周城”指古代天子之城,亦指周城村,位于大理的白族聚集地,是国内最大的白族自然村,隶属大理市喜洲镇,八大碗用于宴客之际,每桌八个人,桌上八道菜,上菜时都用统一的大海碗,摆放八角形。“八大碗”亦可指八个大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从事的餐饮行业的制作过程有着密切联系,作为商标名称,既没有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也没有涉及到通用名词,而且申请人的“周城一绝八大碗”商标并不是常见的固定词汇,本身具备特殊的设计理念与含义,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符合商标注册标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过查询,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43类的“周城一绝八大碗”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在第29类中以“一绝”、“八大碗”申请商标的数不胜数。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周城一绝八大碗”构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肉罐头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周城一绝八大碗”与引证商标一“周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周城一绝八大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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