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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3419号“明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8: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50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海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3419号“明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631号“海明堂古茶坊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第9605159号“海明堂”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2637号“海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明海 商标 宁波市鄞州明海酿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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