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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6382号“金色佳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8: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40号
申请人:临沧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6382号“金色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2153号“金佳源 JINJI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17068号“金色佳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326849号“金聚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6163号“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色佳源 商标 临沧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