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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4234号“RIVUS溪水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8: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21号
申请人:广东阔淼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4234号“RIVUS溪水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2655号“小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9735号“小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IVUS”和汉字“溪水里”构成,其中“RIVUS”可译为“小溪”,申请商标“RIVUS溪水里”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小溪”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RIVUS溪水里 商标 广东阔淼生活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