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90488号“素卤 SuLu Sulu Su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58号
申请人:承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0488号“素卤 SuLu Sulu Su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8132号“SU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调味酱汁”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速食面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速食面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素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素卤 SuLu Sulu Sul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