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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808号“TEUBE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3:13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808号“TEUBE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23号
申请人:TEUBERT MASCHINENBAU GMBH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7808号“TEUBE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技术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7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502号商标、第1253408号商标、第21049971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技术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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