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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0188号“瑞航精密轴承RUI HANG PRECISION BEA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4:22PRECISION BEARI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11号
申请人:郑州瑞航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0188号“瑞航精密轴承RUI HANG PRECISION BEA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滑轮、润滑环(机器部件)、机器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01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0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该商标继续有效,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滑轮、润滑环(机器部件)、机器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滑轮、润滑环(机器部件)、机器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滚珠轴承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