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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0029号“HM AO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76号
申请人:莆田市豪茂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0029号“HM AO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40687号“HAO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29009号“HAO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6830号“好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7298号“好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28081A号“浩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50282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28991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792728号“HENNES & MAURITZ 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41604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41599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102244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M AOMAO 商标 莆田市豪茂工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