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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4824号“燃动力 能量气泡含片 BOMBO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7:37关于第63094824号“燃动力 能量气泡含片 BOMBOO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20号
申请人: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溢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4824号“燃动力 能量气泡含片 BOMBO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燃动力”及“BOMBOOST”,“能量气泡含片”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的具体名称。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具有气泡口感的功能性压片糖果,加之其产品配方中含有“咖啡因、牛磺酸”等抗疲劳的功能性成分,能使人在疲倦时感到充满“能量”,申请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同时,申请人在实际使用及宣传过程中亦突出强调该成分及相应功能,申请人在多平台销售过程中亦未发生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高蛋白谷物条”等商品均为日常消费商品,社会公众因于实际生活中大量接触上述商品,对该类商品的特点有着较为熟悉的认知,其基于生活经验不会因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表述便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全新研发的能量食品品牌,经申请人一方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如第63234072号“能量炸弹”商标等;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获得初步审定,如第49698160号“拉维邦•能量冰咖”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牛磺酸”“咖啡因”的介绍;“燃动力能量气泡含片”产品在相关平台的宣传、销售情况;艾瑞观潮系列《功能性零食产品创新趋势观察》;含“能量”字样的商标认定不会导致误认的在先案例;含“能量”字样却直接于第30类商品上初步审定后获准注册的商标;百度百科对“咖啡”、“茶”的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中含“能量气泡含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燃动力 能量气泡含片 BOMBOOST 商标 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溢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