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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6780号“华将军HUAJIANG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38:17关于第67216780号“华将军HUAJIANGJ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52号
申请人:山东嘉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6780号“华将军HUAJIANGJ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与第62200630号“华将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华将军HUAJIANGJUN 商标 山东嘉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