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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1212号“Answer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53号
申请人:赛可斯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1212号“Answer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241815号“answer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细节、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其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人抢注事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在本案中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nswer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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