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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22639号“Mina-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2: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9974号重审第0000005022号
申请人:深圳市捌伍柒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9974号《Mina-OS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5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唯一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类别上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本案中已无在先权利障碍。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被告在缺乏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所作结论并无不当。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原告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955号“min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萍
王靖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Min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