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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77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3:26关于第662777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68号
申请人:江苏苏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碳变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7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24964号“升腾及图”商标、第9610790号“盛彤及图”商标、第11971474号“申泰 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或图形化设计的文字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盒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彩色玻璃器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升腾及图 商标 江苏苏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