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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0153号“兴合 9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5: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38号
申请人:浙江兴合男装大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0153号“兴合 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39381号“Technology99”商标、第66876007号“合兴”商标、第57590289号“99Loyal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兴合 99 商标 浙江兴合男装大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