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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6432号“锦纱 JINSHASAN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6:16关于第66546432号“锦纱 JINSHASAN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91号
申请人:柳俊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6432号“锦纱 JINSHASA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锦纱”为申请人臆造的臆造性商标,整体传达出一种繁花似锦的朦胧之美,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534870号图形商标、第34718259号“晋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锦纱”属于任意性商标,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但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锦纱”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锦纱 JINSHASANHAO及图 商标 柳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