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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534号“全球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82号
申请人:宜宾市星光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534号“全球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球来”使用在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性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全球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