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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22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7:11
金通点牛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37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855106号“万合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64810号“互联九牛JIU NIU INTER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73926号“斗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68682号“喝酒吃肉MEAT AND DR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52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482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金通点牛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