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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4807号“爱连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7: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35号
申请人:福建鸿福万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4807号“爱连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爱连城”中的“连城”并非指向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特含义,并且和“爱”组合而成,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诸多含有“连城”要素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连城”,“连城”为福建省龙岩市辖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连城”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爱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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