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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3196号“LENS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9:05关于第67383196号“LENS 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51号
申请人:思耐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3196号“LENS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非是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词汇,且已在澳大利亚、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数据存储等复审服务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LENS CLOUD 商标 思耐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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