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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37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2:15
N NEW BALANCE、第66425773号“N”商标、第43840906号“N”商标、第53403142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读音、商标构成及设计、商标含义等诸多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浴帽,理发用披肩,睡眠用眼罩,服装绶带,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现为在“浴帽,理发用披肩,睡眠用眼罩,服装绶带,宗教服装”商品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N NEW BAL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