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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9633号“KAYA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2: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99号
申请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9633号“KAYA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9201号“KAY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510318号“KAY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服装、驾驶员服装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4338号“卡亚鲨KAYA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服装、驾驶员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服装、驾驶员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防潮服、体操服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服装、驾驶员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