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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0441号“TONG LIAO GUI S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3:40关于第67470441号“TONG LIAO GUI S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60号
申请人:天阳新材料(内蒙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0441号“TONG LIAO GUI S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唯一指向“通辽”,且其本身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和其他文字组合结合一起整体上更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TONG LIAO”为“通辽”的拼音形式,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实际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