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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3827号“积善 JI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73号
申请人:余庆积善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3827号“积善 J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0451号“积善堂”商标、第31546328A号“积善人家”商标、第50558857号“积善茶亭”商标、第51073120号“积善养生坊”商标、第12489017号图形商标、第32082459号“南木材 茶 NANSHUICUN及图”商标、第9402237号“善积”商标、第15356283号“善积”商标、第21205488A号“积善家”商标、第28064730号“积善宝”商标、第31520703A号“积善家”商标、第37307479号“积善人家”商标、第37618490号“积善家”商标、第39631758号“一诚 积善堂”商标、第45239458号“善积”商标、第45578753A号“积善本草”商标、第45589813号“积善本草”商标、第57447220号“积善家”商标、第59562127号“积善家”商标、第12864788号“积膳”商标、第62345861号“好多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八、二十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虽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但其评审请求为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在全部被驳回注册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全面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六、二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积善”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中的独立识别文字“积善”、“善积”、“积膳”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六、二十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六、二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积善 JISH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