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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9007号“GREEN F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4: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26号
申请人:厦门顶禾园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9007号“GREEN 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612664号“绿色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6373号“GREEN FAR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REEN FARM”可译为“绿色的农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GREEN F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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