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93932号“EVAS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60号
申请人:奕行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3932号“EVA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雷达设备;行车记录仪;激光导向仪;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64888号“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9977号“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07417H号“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682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商品不类似。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9291号“EVA LIGH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79292号“EVA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960321号“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929696号“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159611号“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0913群组“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车辆用泊车传感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在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二、我局作出的第TMZC67993932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已决定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现已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我局已决定对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故关于申请人放弃该项商品上复审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同时,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内部通信装置;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雷达设备;行车记录仪;激光导向仪;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车辆用泊车传感器、集成电路”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四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四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各自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重要识别文字“EVA”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EVA”、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EVA”、引证商标七“Ev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九是否继续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审理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EVASIGH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