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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8151号“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52号
申请人:临沂浩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8151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925384号“皓丽工艺HAOLI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5957号“良华理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68802号“华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798058号“华晟家具HUASHENG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258222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H 商标 临沂浩昌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