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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5367号“K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56号
申请人: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5367号“K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第9333870号商标、第191031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08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卡仕科 KASCO”、“KASCO”、“KACO”或文字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KA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