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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60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3:33
商超工厂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商超工厂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