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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38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6:16关于第667538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2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3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63508号图形商标、第58847371号“天沐芳华及图”商标、第25771055号“PASS THE SOUND OF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是否注销不影响其作为在先商标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天沐芳华及图 商标 国药(浙江)数智药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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