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47954号“OXYDA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7: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72号
申请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7954号“OXYDA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持续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XYDAF”中的“OXY”具有“含氧的”之意,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装置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1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