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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2301号“山田牧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45号
申请人:茶陵县山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2301号“山田牧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813811号“山田牧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70759号“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70699号“山田 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70692号“山田 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70745号“山田健康科学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70731号“山田健康科学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70718号“山田养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070682号“山田养蜂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813752号“山田手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070738号“山田蜂蜜健康科学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070752号“山田蜜蜂健康科学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070725号“山田蜂蜜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070706号“山田蜜蜂研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670055号“山野田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471856号“山田养蜂场YAMADA BEE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山田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