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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4903号“文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47号
申请人:杨会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4903号“文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8294号“文涛电子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75009号“文涛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22173号“涛文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文涛”构成,该汉字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汉字“文涛电子”、引证商标二汉字“文涛数码”中,同时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涛文科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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