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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1718号“一日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84号
申请人:湖南云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1718号“一日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15712号“一日一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日膳”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张贴、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一日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