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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6414号“NUTRA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9:04关于第64846414号“NUTRA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13号
申请人:太仓市城厢镇镀高建材商行 委托代理人:合肥全甲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6414号“NUTRA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2332号“NATRACARE”商标、第8109383号“艿奇卡尔 Nutracore”商标、第8109351号“艿奇卡尔 Nutracore”商标、第1785699号“Nutri-Care及图”商标、第8223425号“Nutri Care及图”商标、第13459632号“NATRA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355149号“nutr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NUTRA CARE”与引证商标一字母“NATRACARE”、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Nutracore”、引证商标五字母部分“Nutri-Care”、引证商标六字母“NATRACARE”及引证商标七字母部分“nutricar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消毒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婴儿尿布、药枕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抗菌剂、医用白朊食品、医用麦乳精饮料、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抗菌剂、医用白朊食品、医用麦乳精饮料、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抗菌剂、医用白朊食品、医用麦乳精饮料、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婴儿尿布、药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NUTRA CARE 商标 太仓市城厢镇镀高建材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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