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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3553号“战地系列COMBAT ZONES TACTICAL ESPIONAGE A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3:28TACTICAL ESPIONAGE A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82号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华信塑料模具厂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3553号“战地系列COMBAT ZONES TACTICAL ESPIONAGE A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3033号“战地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06632号“战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40844号“战地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24225号“战地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考虑到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协议、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及发票、线上宣传推广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及相关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详见第1837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射箭用器具;游戏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玩具;玩具手枪;气枪(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木偶;玩具望远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战地系列”、英文“COMBAT ZONES TACTICAL ESPIONAGE ACTION”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战地”、引证商标三汉字“战地联盟”、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汉字“战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钓鱼用具;积木(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游戏机;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钓鱼用具;积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啦啦队用指挥棒;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射箭用器具;啦啦队用指挥棒;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钓鱼用具;积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战地系列COMBAT ZONES TACTICAL ESPIONAGE ACTION及图 商标 汕头市澄海区华信塑料模具厂